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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热搜:每经热评丨遏制异常交易等行为 证券公司可发挥更大作用

2023-01-17 00:58:55 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

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证监会1月13日宣布,于近日发布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从经纪业务内涵、客户行为管理、具体业务流程、客户权益保护、内控合规管控、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。笔者认为,《办法》的出台,有利于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。

证券法第120条规定,经证监机构核准,证券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,可以经营证券经纪等业务;除证券公司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等业务。《办法》第二条再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,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需取得证监会核准;同时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明确定义,是指开展证券交易营销,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、处理交易指令、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。

本世纪初,个别地方曾发生证券黑市事件,有的非法机构并未将客户委托单传入证交所进行交易撮合,而是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对冲、对赌,属于“假股市、假报单、假成交、真诈骗”。依照《办法》规定,非法机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,或者证券公司未经证监会核准从事经纪业务,均属违法违规,相关活动均属非法证券活动,属于执法部门打击对象。对证券经纪业务的上述定义,有利于防止非法证券活动以其他变种形式死灰复燃。

值得关注和肯定的是,《办法》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,包括强化事前交易指令审核,投资者资金不足的,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;强化事中交易监测监控,做好对异常交易行为监测;切实履行事后报告职责,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,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,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。这些规定,有利于从源头抑制和打击异常交易等行为。

投资者成千上万,真正了解投资者的,是其开户的证券公司。因为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,需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、财产与收入状况、证券投资经验等信息。能事前、事中掌握投资者交易行踪的,也非证券公司莫属。防范和打击异常交易、违法违规交易,应该说证券公司可发挥更大作用。

证券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,是否有权在事前阻止客户的涉嫌异常交易行为,答案是肯定的。比如2007年深交所《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》第八条规定,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,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,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,会员可拒绝客户委托,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。这属于一种权利与责任的民事约定,追求的是市场公共利益。

当然,会员(证券公司)对客户采取事前监控阻断交易,不排除会招致客户的投诉甚至民事索赔。对此,法律应该为会员提供相应支持,比如在证券法中可规定,会员若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而拒绝客户委托的,可豁免民事责任。

另外,无论证券公司是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、举报,都可能导致客户资源流失,“此处不留爷、自有留爷处”,客户可能在别的证券公司开户,而坚守正义的证券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利益损失,这或是引导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应该解决的一个大问题。

《办法》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、销户的,证券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。笔者认为,证券公司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对客户实施的管理行为,应及时向证交所报告,证交所对该证券公司应予以适当奖励,同时可将证券公司相关管理信息向全体会员共享。此类客户若到其他证券公司开户,其他证券公司在半年之内应予拒绝,若有违反情况,证监部门可予以相应处罚。只有经纪商统一行动,而非相互拆台抢生意、任由不良投资者选择经纪商,才能对其形成强大的整体压力。

总之,证券公司作为对异常交易行为监控、防范的第一道防线,应充分发挥交易管理职责,为此应完善利益关联机制,激发证券公司交易管理的主动性、积极性,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进行管理的动力问题,才能有效遏制异常交易等行为。

标签: 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业务 交易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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